深圳立法防止“被精神病” 保障患者权益
导读
深圳近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表决的《深圳经济特区精神卫生条例》(修订草案)引起了广泛关注。该法案旨在规范精神疾病诊断程序,防止公民“被精神病”的现象发生,确保患者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法案的修订将对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以及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正文
南都讯记者 刘春林 频发的“精神病”闹剧或将因一部法律的修改而得到遏制。 今天,《深圳经济特区精神卫生条例》(修订草案)正式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 精神疾病的诊断需要由有执照的医生在特定的医疗环境中做出。
患者有权申请复查
近年来,与“精神病”有关的事件在全国多地屡屡发生。 2006年9月,邹宜军因生命财产处置问题与家人发生纠纷。 他的母亲和二弟被送往广州白云心理医院,作为精神病人治疗了五天。 2008年1月9日,44岁的广东商学院女教师韩月华被母亲强行送进精神病院668天。
不久前,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护士郭俊梅“患精神病”的案件也引起了全国公众的广泛关注。 尽管郭俊梅最终胜诉,法院责令医院赔礼道歉、赔偿,但涉及精神疾病诊疗程序、诊疗地点、复查救济渠道、隐私保护以及患者法律责任等问题。 执业医生的问题并未因案件胜诉而得到解决。 相反,上述问题暴露出精神疾病诊疗缺乏救济渠道、当事人权益无法保障等诸多漏洞。
在诸多“被精神病”在这种情况下,最大的问题是,一旦客户被接纳为精神病人,几乎意味着所有基本个人权利的丧失。无论是之前的郭俊美还是邹宜均,、韩越华以及后来引起全国关注的吴旭都受到了家庭或单位矛盾的影响“被诊断”的待遇,从而“被精神病”确定他们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唯一标准是出诊医生的诊断。在关注“被精神病”负责防控工作的律师黄表示,“被精神病”绝非不治之症。回放“被精神病”出现的途径和法律框架下体制机制的缺失是原因“被精神病”一路绿灯,催生无阻力的根本原因。救济渠道的缺失与患者权利的剥夺自身的权利导致当事人最终不得不选择跳过疯人院向媒体求助这样的举动。黄郭俊梅 美国律师认为,超越法律授权的所谓医疗规范是一系列侵权行为的罪魁祸首。
修改法律,规范精神疾病诊疗程序,是条例修订中关注的重点。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戴光宇在相关规定修改说明中表示,为了预防“精神疾病”的发生 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严格规定了精神疾病诊断申请的主体范围,要求精神疾病诊断必须由执业精神科医生在境内进行。 特定的医疗环境。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患者及其监护人对住院观察有异议的,有权请求专家评审。 此外,法律界广泛呼吁的主治医师审查回避问题也被立法机关采纳。 《修订建议草案》特别强调,审查专家应为未参与诊断和治疗的执业精神科医生。 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必须办理出院手续。
强制入场必须获得警方批准
在以往的“精神病”案件中,无人监管的强行入院状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 黄雪涛曾描述,在过去的入院手续中,委托人与医院的关系变成了被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有人委托别人诊治,即使“精神病人”反对,最终也会住进医院。 此类程序漏洞在《修订草案》中得到了修复。
《建议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精神疾病患者、疑似患者不能识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有自伤、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 行为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监护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限制。 在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之前,监护人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对公安机关采取前款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精神病人、疑似病人,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送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或者住院观察。 区级以上公安机关。
郭俊梅精神疾病患者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被精神病”在这种情况下,出诊医生———深圳康宁医院的医生高蓓玲透露了郭俊梅的一些情况他向媒体泄露了自己的个人隐私,这对他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然而,在法院的审理中,这些问题并未被纳入审理范围。虽然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立法过程中没有单独强调这一问题。对病人的保护隐私引起了立法机关的关注,《修改建议稿》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心理咨询求助者、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格尊严、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对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强调对求助者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如果发现求助者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倾向,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意外发生,并在信息暴露的最小范围内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
医生误诊将承担刑事责任,无论是郭俊梅还是之前的邹宜均、韩越华在维权的道路上,对出诊医生的诊断和判断提出了强烈质疑。在郭俊梅 尽管法院判决高蓓玲胜诉,但高蓓玲看病的法律责任尚未明确。如果医生误诊,他不会我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在《草案修改建议稿》的规定中,误诊的责任可能无法逃脱法律的追究。立法机关在《修改建议稿》第51条中增加了一项法律责任条款,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无精神疾病的人送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造成人身损害的、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后果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深圳此项立法的推进,体现了社会对公民个人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对于填补精神疾病诊疗领域的法律空白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有助于防止“被精神病”事件的发生,还能为患者提供合理的救济渠道,确保医生在诊断过程中更加审慎,避免误诊的发生。此举无疑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有益补充,为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值得肯定和推广。